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皖地税政一字[1996]28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7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皖地税政一字[1996]286号   发文日期:1996-08-07   注: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本文自2007.5.31日起停止执行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它收购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扣缴义务人凭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第四条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矿产品,凡在结算货款时能够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且销售数量等于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属于已税矿产品,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但扣缴义务人应对其提供的证明单进行审核,并收取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存档备查。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税额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六条 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购数量×单位税额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应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如实完整地填写《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簿》(表样附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外出收购应税矿产品而未按规定在收购地缴纳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回所在地应予补缴。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务机关确定的解缴税款期限内报解代扣资源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资源税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十三条 《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表样附后)一式叁联:第一联,留存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联,矿产品外销时,由纳税人交购货方作为已税证明;第三联,备查联,由销售者自留。《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资源税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