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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79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7-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的规定,现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3〕1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提供),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三)《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在30日内将结果告知企业。

      四、企业应按照备案的计划及时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并同时填报《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申报清单》。具体缴税日期与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日期相同。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企业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计划表》。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企业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五、获得奖励股权的纳税人需要转让所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下同)的,应在股权转让后的30日内一次缴清尚未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转让全部股权且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足以缴清税款的,余额部分可对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后继续执行分期纳税。

      六、企业应对分期纳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预警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对逾期缴纳税款或擅自变更纳税计划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
      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
      3.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申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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