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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          2004-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局在对各地上报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时,发现各地上报采集的数据质量不高,比对相符的发票数量比例很低。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总局已就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只由地税机关负责对存根联进行审核检查。 (三)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四)除本条一、二款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 三、关于稽核结果下发流程问题 (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束后,总局将发票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信息,放在服务器(130.9.1.101)下载目录上。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分别以FTP方式登录该服务器(用户名:省级税务机关代码,缺省口令:HWYSFP),在本省的目录下下载本省的稽核结果文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省级地方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文件下载后,将文件解压,并按地市、区县生成的文件放置在本省FTP服务器上,供下级下载。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接收、分发数据部门由各级税务机关局长确定。 (四)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本省的FTP服务器上下载本地的稽核结果文件。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一。各地可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下载《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并提供给所辖区县级国、地税机关,以便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 四、审核检查方法 (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处理 1、关于“不符”票的处理 (1)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经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②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③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2)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税务机关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②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③开票方管理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关于“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1)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经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②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③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 (2)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②如果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处理 1、关于“不符”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税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存根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经开票方所属地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抵扣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如果存根联不存在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3)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2、关于“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税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可定为缺联发票; (2)如果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可定为不符发票或重号发票。 五、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成立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各省级工作组要将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局。 七、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将审核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别填报《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二)、《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三),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将各统计表和书面报告按月上报总局。 八、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审核检查工作,认真研究审核检查方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国税机关要以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审核检查工作重点,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上予以保证。 九、省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实施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要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保质地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 附件二: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三::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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