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青国税函[2010]11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2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115号      2010.6.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一、对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和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征收管理有关要求(一)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征收管理范围以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确定,即总机构所得税为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其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二)税款计算及纳税申报建筑企业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和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形式确定如下:1.建筑企业总机构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通知》第三条规定,自月份终了之日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征收    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收到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纳税申报后,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审核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申报专用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办税服务厅自留一份,转税源管理部门一份,并按以下方法开具税票并征收入库:根据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填写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列明并审核无误的税额,按照“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的形式,即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版》操作平台按【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开业登记】→【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的顺序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申报征收】→【征收】→【税票录入业务】→【零散税收纳税人开票】模块开具税票,并督促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通过开户银行及时缴纳税款。其中,【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模块中纳税人识别号为“L”+“总机构纳税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为该项目部名称。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可在国税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前,集中一次录入“预缴税款调整”模块,作为当期预缴税款处理,具体操作如下:(一)建筑企业总机构抵缴税款时,须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同时报送跨地区设立项目部预缴税款缴款书的正式件和复印件,经办税服务厅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右下方“税务机关填写栏次”中填写准予抵缴税款金额,在缴款书正式件加盖“已抵缴”章并退回,复印件留存。(二)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抵缴税款金额,填入申报表的“实际已缴所得税额”。(三)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之前,依据审核确认的预缴税款金额,录入CTAIS“预缴税款调整”模块,所属期为当季。三、各基层局应按《通知》相关要求,继续加强对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同时加强与地税局的联系,共同研究管理措施,互相沟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设立、开工、收入等情况信息,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入库。厦地税发[2010]7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 ... 国税函[2010]39号解读:总分机构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征管政策明确 . 青地税发〔2010〕9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函[2010]10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 . 苏地税函[2010]4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  豫国税函〔2010〕6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  吉地税函〔2010〕9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  漳地税发〔2010〕44号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业个人 ...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