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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大连国税局热点咨询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11
     
           增值税  1.我企业转让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发生的此笔业务既不涉及货物的销售也不涉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我企业是污水处理厂,想问一下增值税有什么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3. 因企业被兼并而转让全部产权(包括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因企业被兼并而转让全部产权包括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4. 企业开发的软件,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但所有权还在该企业,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单位,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开发的软件著作权转移给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则不征收增值税。  5.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销售汽车为主。最近,我公司重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该如何把握?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办公桌椅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7.福利企业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与安置的残疾人员工签订了合同,也满足相应条件,但没有实际上岗,是否能够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企业所得税  1. 企业取得区和市的专项拨款资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 我们企业是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我们总公司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分支机构今年是否需要就地预交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单位租用别单位厂房、厂地进行生产(全部租下),电力变压器为出租单位厂名,实际电费为我单位发生,电力开出发票也为出租单位名称,请问此情况我单位取得这张电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您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证实确属于您企业发生的电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 我公司于2010年5月为玉树地震捐款若干,收款单位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请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贵公司通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向地震灾区捐款,必须取得辽宁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印章,方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5. 总公司将一部分资产转移给分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该公司将资产转移给分公司,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 请问我将企业的股权转让,对方还没有付款,我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7. 企业委托农户饲养禽畜,待养成后收回,这种业务是否应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 分支机构有财产损失,总机构做所得税申报时能不能扣除这部分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 企业向其内部员工借款,签有借款合同,支付给其利息,对于这部分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规定,个人所得税又如何代扣代缴,还是利息取得人自己缴纳,如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相关规定是什么,须向税务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另外,我们认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0. 单位聘用的1名退休返聘的职工,我想请问,支付给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按照上述税法的规定,如果您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了雇用合同,该人员在公司实际工作,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则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以税前列支。  11、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时常代收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公积金,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代收的工资及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即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代收资金是否属于劳务收入,以及是否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  12.公司以集体福利形式为员工在超市购置的购物卡,这种形式超市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符合文件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采取预收款销售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超市发放购物卡,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购物卡持有人到超市购买商品后,就售出的商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13、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审批减少了投资资本,投资方因此抽回了部分资本金,请问这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该公司投资方抽回资本金(货币资金),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的范围,所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按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也就是说,业务属实,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么?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做为税前扣除凭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15.企业采取售后回购的形式销售商品,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16.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没有达到使用年限,现在出售了,并且实际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净值,这部分损失税前扣除需要主管局报批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到主管局报批。      票  证  1、我打了张发票,结果数量和单价写反了,可是对金额和税额没有影响,可以吗?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请企业按照以上规定开具发票,数量与单价相反的发票,请按规定将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  涉  外  1. 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提供劳务,如果同一笔业务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收入,又有在境外的劳务收入,该如何确定应该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务收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件中第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我企业是非居民企业,如果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出口退税  1、我是一个出口钢材的企业,听说现在部分钢材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了,那么我3月份出口的那批钢材还能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企业是3月份出口的,因此企业可以正常按照原政策办理出口退税。  2. 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三、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企业的情况如符合上述税法规定,则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3.企业如果被查处骗取出口退税了,退税款在20万左右,会停止企业出口退税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文件的规定 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4.外贸企业丢失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还能办理出口退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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