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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发[2014]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47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地税发〔2014〕30号                                2014-08-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未来我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地税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既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培植涵养税源、增加地税收入的现实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引导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1.提高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坚持大力组织收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重的原则,用足用活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只要不是税法明文限制或未明确政策界定的,可以从宽掌握,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全面梳理各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建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和督导检查制度,切实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1)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发挥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的政策激励效应,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以创新驱动企业不断发展升级。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处牵头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房产税处牵头负责)
       (2)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营业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牵头负责)
       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处牵头负责)
       (3)支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保障企业依法享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土地房产税处牵头负责)
       认真落实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扶持发展新能源、促进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企业所得税处牵头负责)
       支持“走出去”企业做大做强,发挥税收协定(安排)的保障作用,及时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使我省“走出去”企业充分享受所在国(地区)的税收协定待遇。(国际税务处牵头负责)
       (4)支持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大学生就业创业以及残疾人就业、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100%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负责)

       3.强化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实效性。建立完善纳税人需求征集和快速响应机制,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在山东地税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和地税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办公室牵头负责)
       实施便民办税“阳光工程”,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以及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平台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涉税咨询、发布涉税提醒。(纳税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建立税收政策法规库,嵌入网站首页供纳税人查询,并解读优惠政策、分析执行情况。(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提质增效,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4.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同时,在省局职责权限范围内,凡能下放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市局或县(市、区)局管理。(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5.优化税务登记事项办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实行“一家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办证制度。简化新办、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流程,新办税务登记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办证;税务登记简易变更事项即时提出、即时办结;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等,可采取简易注销方式,即时办结。(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中心负责)

       6.提供便利化申报纳税服务。在进一步完善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客户端”的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离线填写申报表。对于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简化申报周期,按季度申报纳税。优化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方式,改变纳税人逐户逐年进行定税的管理方式,实行批量处理;对不需要调整纳税定额的纳税人,不再对纳税人逐年进行重新核定。同时,全面落实定额公开制度,实行阳光办税,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中心负责)

       7.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积极推行委托代征方式,方便集贸市场、零散业户以及个人代理业务直接到代征单位申报缴纳税款或代扣税款。推行网上划缴税款,对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不需到税务部门上门缴纳税款,统一采取网上划缴税款。大力推行办税服务厅缴税实行POS机划款,解决纳税人现金缴税和办税服务厅与银行多头跑的问题。(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中心负责)

       8.完善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简化发票领购程序,纳税人办完税务登记证后,可即时申请领购发票,前台进行即时核准、即时发放;将领用发票与申报纳税的事前监控变为事后监督,提高纳税人发票领用效率。适当放宽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发票领用数量限制,对经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供应6个月的普通发票用量。大力推行网络发票,更加便利纳税人。(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中心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9.加强涉税中介监管。积极引导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监管和执业质量监控,规范涉税鉴证业务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税务代理质量。(纳税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10.强化税收风险辅导。对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问题,及时提供涉税风险提醒服务,引导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其规避税收风险的能力。(税源管理处、纳税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11.规范进户执法。严格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利用信息资源共享统筹安排对企业的税收检查、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等工作事项,减少进户执法次数。对于能够通过约谈解决的,直接通过约谈解决,一般不使用实地核查手段。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事项调查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税收检查、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稽查局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扶持政策有效落实
       12.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保障落实机制。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确定职能部门具体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省局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实行责任追究。各市地税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并报省局备案。(办公室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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