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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06]2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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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252号 2006.12.15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苏政办发[2006]136号《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 二、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 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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