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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江西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0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江西省国税局和地税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赣国税发[2010]62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分为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和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审批类税收优惠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除实行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之外的其他应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登记备案后执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是指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审批(备案)的或虽提请审批(备案)但未能获得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税务机关(下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已享受相关优惠的应追缴相应税款。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税收优惠额度。核算不准确的,由有权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调整;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直接向有权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申请表;办法中规定应报送的审批(备案)资料。有权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规定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在预缴期间享受的应在预缴申报前按规定程序提请备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其他备案应在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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