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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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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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