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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发布时间:2011/4/21    来源:   阅读次数:839
     

    问: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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