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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末或年末在外省仓库的库存产品是否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2
     
    问:我公司在临近的外省设有一个仓库,以解决企业所在地仓库容量不足的问题。请问,月末或年末该仓库里的库存产品是否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因此,你公司在外省设立的仓库,如果只是用于货物的堆放,不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两个情形之一的,其库存的产品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宋图摘自:2011年8月1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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