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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凭审计报告申请支付今年中旬产生的股息红利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3482
     

      问:我公司为丹麦注资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已就位共计3亿多美元。在2013年会计年度未结束前,我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准备专项审计报告,向税务局申请支付2013年中旬已经产生的股息红利?如果可以,有何特殊要求?如果不可以,是否有文件规定或具体原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贵公司不涉及清算,贵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计算贵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基于取得税后利润。贵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由于无法确定201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而无法确定2013年度的税后利润。贵公司不能凭专项审计报告向税务局申请支付2013年中旬已经产生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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