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优化纳税服务十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151号)精神,优化办税服务,简化办事手续,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负担,在崇左市地税局2011年10月开展试点运行并取得阶性成果的基础上,自治区地税局决定从2012年9月下旬在全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推行实施“免填单”服务,是落实税务总局“两个减负”重要举措,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重要抓手,是“学习调研年”、“创新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推行“免填单”服务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其实施必须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精简高效。“免填单”服务的实现是借助系统间数据的自动导入,完成相应表单数据、内容的自动生成,从而实现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的工作目标,并在减轻纳税人办税的负担同时降低税务人员的咨询辅导、税法宣传以及业务操作的工作强度。
(三)客观真实。推行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情况必须真实准确;税务人员采集录入的相关涉税信息,打印出的制式文书,必须由纳税人核对、签字确认,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稳步推进。“免填单”服务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安排推广实施,各地须在办税服务厅各项业务办理中全面运用该系统,对于自治区地税局确定纳入考核的功能项目应当重点实施推广,确保2012年年底前通过“免填单”系统办理业务量达到一定比例;对于系统中的其他功能项目,各地结合实际,从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的角度出发,研究其在各地推广运用的具体步骤与实施方法,最终实现整体运用。
三、“免填单办税服务系统”的功能项目及工作流程
(一)“免填单”服务概念
“免填单”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办税涉税事项时,不用填写申请表单,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其口述涉税事实,直接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或录入相关涉税信息,并通过“免填单办税服务系统”打印出相关文书,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办结涉税事项的一种服务。目前“免填单办税服务系统”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涉税审批、行政处罚、告知回执、咨询服务等功能模块115项办税业务免填单功能,免填单业务表单86张,其中纳税人免填单41张,办税服务人员免填单45张,涵盖办税服务厅所有业务。
(二)“免填单”服务工作流程
实施“免填单”服务,各级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纳税人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涉税事项的相关资料;
2.办税服务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办税服务人员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等系统中录入涉税事项数据;
4.进入“免填单办税服务系统”打印表单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5.办结涉税事项。
四、“免填单”服务业务范围
“免填单”服务包括对以下各项业务所需表、证、单、书填制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一)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2.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表
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5/p>
(三)因地制宜,稳步推广
目前,“免填单办税服务系统”已基本涵盖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的各项内容。除本次自治区地税局确定的重点推广服务项目外,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系统”的各项功能,全面实现该系统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加强培训,深入宣传
各地在推行“免填单”服务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对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其切实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同时,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短信、报纸、电台、电视台等途径大力宣传“免填单”服务,使纳税人了解、熟知该项服务。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的进行告知提醒,以方便纳税人。
(五)拟订计划,狠抓落实
各地要及时制定的实施计划,确保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2012年9月底前,各市地税局将实施步骤、培训计划、实施项目等情况报告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并迅速组织开展相关推广运用工作。
(六)跟踪反馈,总结评估
各地要做好“免填单”服务实施的跟踪工作,认真收集操作人员、纳税人等各方面在推行过程中所遇到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并做好“免填单”服务项目推广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完善,改进不足,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