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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使用房产,使用方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842
     

    甲企业将自有的部分厂房无偿提供给该企业老板兄弟的乙企业使用。该房产原值550万元,房产税按原值的30%扣除;土地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当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厂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哪家企业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产属于无租使用,房产税应由使用单位即乙企业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应缴房产税=550×(1-30%)×1.2%=4.62(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即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5=15000(元)。如果甲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相关问题——
    无偿使用他人房产应代缴房产税


    某地税局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某单位一直无偿使用另一家企业的房屋。税务人员告知该企业要缴纳房产税。
    问:此笔税款是否应该缴纳?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该单位认为自己不拥有房屋产权,因此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但是,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该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

    单位无偿使用法人的房屋用于经营房产税如何缴纳?
    问:单位无偿使用法人的房屋用于经营,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683号)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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