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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明确宣传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47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列表的出版物及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列表的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财税[2009]147号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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