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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国税发[2006]122号 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8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旧货等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黑国税发[2006]122号    发文日期:2006-7-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在贯彻增值税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现就增值税政策和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应税货物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包括二手车)增值税的征免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实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其他个人销售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和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免征增值税。  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有两种方式:(一)、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第九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销售不具备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个人销售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一律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将无偿取得的货物又无偿赠送他人是否征税的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无偿取得货物的过程中,赠送方属于销售,受赠方属于购买。因此,将无偿取得的货物又无偿赠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在认定前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处理问题  对于申请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在认定结果出具以前,企业购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行认证,并将其进项税额暂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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