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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地税发[2009]2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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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228号 2009-12-2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需要,省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进行了修订(具体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修订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B类)》从2010年(按税款所属期)开始使用。 本文转自天津财税 信 息 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低税率地区而适用低税率计算后的税款,小于总机构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适用于总分机构税率差的企业填报的电子申报表模板从2009年汇算清缴期停止使用。 三、执行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按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填写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请各级地税部门做好修订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附件:1-12(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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