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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地税[2012]3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995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12]3号                         2012.1.19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11〕8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外,均实行备案管理。具体项目按省局《办法》规定分别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后备案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时限

    对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应于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最迟不得超过每年4月底前;对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备案资料。对于需要在年度期间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项目,纳税人可以即时备案。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除另有规定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权限
    (一)事前备案管理
    事前备案项目的资料受理、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主管县局、市区分局地税机关负责。对市区企业所得税单项备案申请减免抵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需按法定税率换算成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及非扩权试点县企业所得税单项备案申请减免抵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需按法定税率换算成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需报送市局由市局负责审核。

    (二)事后备案管理
    对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由主管县局、市区分局地税机关负责备案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及日常检查和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分为申报申请、申请受理两个阶段。
    1.申报申请阶段。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时,应立即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当场受理,在纳税人提交的《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填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资料受理回执》(见附表1),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对申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省局《办法》附表2),通知企业限期补正。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及其他的资料,交县局、分局地税机关进行审查。

    2.申请受理阶段。县局和市区分局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的申报材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实,提交核实报告。并遵照集体审议的原则,经县(分)局长集体会议讨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享受或不享受税收优惠。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准予备案的减免税信息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减免文书”中录入减免税相关内容。

    按照管理权限属于市局及市局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县局、市区分局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后,由单位具体负责人签发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处理。由市局负责会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交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辅导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省局《办法》,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前、事后备案的政策内容及优惠管理的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事前、事后备案、审批的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辅导纳税人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完善申报材料等相关备案管理事项。

    (二)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情况。  
    2.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在税务机关备案或停止减免税。
    4.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6.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认定结果的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内部监督。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依法秉公办事,不得擅自越权管理,亦不得无故拖延、以权谋私。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备案申请资料的规范管理。从2012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办法》第13条要求全面启用省局《办法》附件2的15张表格,其中附表1至附表2作企业申请与税务机关受理使用;附表3至附表15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分户台账使用。对已经受理备案的减免税项目要按照“一户式”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存档。

    (五)加强备案事项的后续管理。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每年6月15日前,各县局,市区分局将本单位已备案内容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报送市局(所得税科),市局将组织重点检查。

    六、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芜地税函〔2009〕348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资料受理回执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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