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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投企业可申请企业所得税抵扣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40
     
    近期,一些创投公司加大了创业投资力度,通过注资扩大相关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一位创投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政策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又应该如何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里享受税收优惠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  一、创投公司应符合经营范围、备案程序及投资方式等相关条件。根据财税[2007]31号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税法上是将股权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  三、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由企业自行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并发布名单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发布名单。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创投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创业企业所应符合的条件。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此外,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将按已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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