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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后企业的自然人股东销售已使用过物品免征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2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倒闭后,经过税务清算后,自然人股东分配到相关资产(均为机器设备)。拟再出售给其他企业,到税务机构开具相关发票,不论价格是否高于原值,是否均能够按个人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不能享受按什么税率计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从清算公司分配到的机器设备,再出售给其他企业,不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三个条件,因此,不能免增值税。   如果是符合旧货概念的机器设备,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及随同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如果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机器设备即废旧物资,则要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随同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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