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公布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名单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中将原规定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即所有纳入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给出了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例如:案例中的纳税人2012年9月申报提供印刷劳务100万元(不含税),提供设备租赁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当期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
则当期销项税额=(100 10)×17%=18.7万元,相关数据按规定填入2012年10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并生成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当期进项税额=5万元;相关数据按规定填入2012年10月份《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并填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作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即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入2012年10月份《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而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在2012年10月份《主表》中填写“0”。
经计算,2012年10月份《申报表》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5万元。
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则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需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填入。
经计算,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5万元;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17万元÷(17万元 1.7万元)×100%=91%;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18.7万元-5万元)×91%=12.467(万元)。
因此,2012年10月份《申报表》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应填入12.467万。
最终2012年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申报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8.7万元-5万元-12.467万元=1.233(万元)。
而未抵扣完的余额15万元-12.467万元=2.533(万元)作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填入《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并在进行11月份申报时,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以后各月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