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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的变化分析 |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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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的变化分析 1、新文件明确了征纳双方在清算时的责任和义务。 2、增加了税务机关在清算前的前期管理内容。 3、清算条件和清算申报期限未变。 4、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中增加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条款。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条款。和以前文件一样,未强制要求必须提供税务鉴证报告。 5、增加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6、新文件将清算审核分为“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并做出了想关定义。 7、视同销售的规定。。。。。。。。。。 关联政策法规解读: 1.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新旧对照表 3.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初看印象 4.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5.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的主要变化 6.国税发[2009]31号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7.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核算日趋规范--国税发[2009]31号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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