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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6/29    来源:   阅读次数:5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当场完成认定工作,根据认定结果向纳税人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三、2011年年审合格的和2012年新开业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结果。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具体如下:
    1.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现场确认其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查验纳税人是否已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了账簿,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报送给税务机关的各种资料与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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