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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广东民办教育或可免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457
     

    广东省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学校需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同时,对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费,民办性质学校必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广州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普通高中学杂费、借读生书杂费。

    有说法指民办教育撑起了广州教育的半边天,此话不假。广州市民办教育覆盖领域广、是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州培养数以万计的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因此民办教育在广州教育结构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广州市地税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教育劳务的税收政策,支持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市地税部门早在2006年就制定了《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并于2011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81号)明确指出:从事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记者查阅该指引,上述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教育形式。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具体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免税条件是什么?
    《指引》明确,民办学校需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同时,对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费,民办性质学校必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普通高中学杂费、借读生书杂费。

    免税申请如何办?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应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免税。自2013年2月1日起,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属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列表(第一批)》的需报备项目,不再需要到办税服务大厅排队办理减免税手续,只需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登记、提交备案减免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减免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等几个简单步骤,即可完成。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报送资料包括: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下同),复印件上须注明“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下同);

    (3)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

    最后记者从广州地税了解到,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备案期限为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请备案并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由来已久,市地税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广备案备查减免税网上报备,无疑是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又一举措。符合条件的民办学历教育单位,可抓紧政策,用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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