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1851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2016-4-6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数据填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六)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八)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章: 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出口商品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19-01-03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 2016-06-27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2016-06-2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6-06-27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2016-06-27
    · 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 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07-16
    · 杭政函[2015]10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 2015-07-16
    · 上沪财税[2014]34号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 2014-06-08
    · 国办发[2013]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2014-03-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