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浙国税函[2012]10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23    来源:   阅读次数:57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2]108号                                      2012.5.1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九条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四、根据《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省局将不定期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一般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标准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于7月底前发文公布。

      为做好本次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向试点纳税人发放《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表》(见附件一),试点纳税人对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逐户、逐个品种地进行实地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汇总填报《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市(地)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6月5前上报省局,省局将于6月中旬召开有关调查数据测算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根据《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省局将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小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

      六、根据《扣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纳税申报期)备案制,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暂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立即着手开展相关行业、产品的调查摸底工作,细致了解、认真掌握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确定试点纳税人名单,全面统计试点可能涉及的产品具体名称、原料种类等,组织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试点培训,确保该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表
    2.试点纳税人2011年投入产出情况测算汇总表
    3.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相关文章: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演化小结 2016-09-26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2015-10-10
    · 闽财税[2015]1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5-08-17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5-05-04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5-04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2015-03-08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公告2015年第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肠衣加工等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5-03-08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2015-03-08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2015-03-08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 2015-03-0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