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2011/12/14    来源:   阅读次数: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相关文章: 纳税申报表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农产品抵扣的纳税申报表填写及典型会计处理 2019-11-26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019-11-26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农产品抵扣的纳税申报表填写及典型会计处理 2019-11-26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2019-11-26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019-11-26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019-11-2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 2019-01-03
    · 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4个主要变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4个实务问题解答(广东佛山国税) 2018-04-28
    · 关于明确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的通知 2017-09-13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