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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政发[2010]19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10]196号              2010-10-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近期住建部、国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行政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上市。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办法,保质保量完成今年保障性住房开、竣工任务;继续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出新、危旧房片区(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多渠道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20日起停止执行我市的自住改善型购房补贴政策。  四、保障居民自住改善型需求,严控投机炒房。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善型和外地来宁工作需要购房。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严控投机炒房,对违反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银行不予贷款,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五、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对定价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进一步明确调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政府按上述意见做好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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