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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14]2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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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4]21号 2014.7.7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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