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2009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曾下发过《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到2013年底,对被列入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重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包括三大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T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此文件废止了财税[2009]63号文件,但经过比对,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什么变化和财税[2009]63号文件是一样的,但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申报等方面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希望纳税人注意:
1、放宽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首先,本文件放宽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
2、取消了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
财税[2009]63号文件第6条规定,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财税[2010]65号文件把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删除了,只保留了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3、简化申报核准程序
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税[2010]65号文件把层级降低,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本文件执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