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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68份“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引发的一起1.7亿虚抵大案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340
     

      向购销双方求证无果,举报人问询说明缺乏证据,案件陷入僵局之时,68份由“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北京某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虚抵进项,并违法获取伪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进行抵扣,涉案金额达1.7亿元,最终被北京市国税局一举破获。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接到实名举报,举报人林某系北京某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皮草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A皮草公司实际经营人周某、徐某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采购发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国税局将此案交由北京市石景山国税局稽查局负责检查,抽调该局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稽查人员组成专案组,该局副局长任组长,并指派北京市国税局案源管理科一名干部作为督办人员,以市局的手续进行检查。几经周折,该案终于告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周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并作出相应处罚。

      
      
    分析线索:三大疑点引警觉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调取了A皮草公司自开业以来的全部纳税申报资料,并结合举报人提供的账簿资料开展案头分析。
      
      分析表明,该企业2009年8月~10月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申报收入50.8万元,应纳税额1.52万元。2009年11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2009年11月~2010年4月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3份,金额1.45亿元,销项税额2470.42万元;取得其他抵扣凭证97份,金额1.78亿元,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2315.59万元。
      
      该公司申报数据存在的三大疑点立即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觉:一是销售金额巨大。对于一个注册资金500万元,从业人数仅8人的服装生产销售公司来说,开业后短短9个月内销售额竟达1.45亿元。销售额巨大令人不可思议。二是资格认定前后销售收入相差甚远。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月均销售额仅十余万元,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月均销售额竟达到3600余万元。生产销售能力的“突飞猛进”异于常态。三是进销项税额相差无几。该企业一般纳税人期间实现销项税额2470.42万元,进项税额2315.59万元,并且主要为开具品名为农产品的普通发票进行抵扣,如此高的配比度令人匪夷所思。

      
      该企业是否虚构销售收入?是否配票虚抵进项?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拟定了实地核查上下游企业的检查方向。
      
      
    求证未果:案件检查陷入僵局
      
      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从销售和进货两个渠道入手,采取实地与账册相结合的方式核查上下游企业。
      
      一部分检查人员赶赴该公司在宁波和上海的几家主要销售公司。经协查后发现,A皮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均已经取得,销售货物名称大部分为貂皮成衣,少部分为棉服。几家公司均为出口企业,已将购进的货物报关出口。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暂无法确定该公司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另一部分检查人员赶赴主要购货地。该公司购货地为石家庄、青岛、文登、甄城,购进货物主要为貂皮。经检查发现,在其取得的抵扣凭证中,从甄城购进货物是甄城县国税局代开的发票,检查人员认为不会有问题。从文登购进货物时,A皮草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查此进货意义不大。故检查人员决定赶赴青岛、石家庄两地核查。
      
      经核查,检查人员发现青岛某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具给A皮草公司的24张工业统一发票为真票,开票方有购销合同,法人表示销售了货物,收到了现金。但由于该公司账目不全,只有自制的出库、收款收据,并且合同是由一名叫王某某的中间人代理签订、购买并运走货物,以现金支付货款,故其业务的真实性暂无法确定。
      
      石家庄某国税局稽查局证实,A皮草公司5份来自石家庄的购货发票为石家庄某畜牧业公司购买、开具并验旧。某畜牧业公司法人称,该业务由中间人毕某某联系,与A皮草公司的林某谈的业务,并通过银行收取部分货款,故其业务的真实性也暂无法确定。
      
      通过上下游的实地核查,销货及购货方面都不能证明A皮草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利用农产品虚抵进项的事实。为找到突破口,验证采购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对举报人林某进行了询问。林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A皮草公司在通州的厂房于2010年5月投入生产;A皮草公司的日常业务由周某、徐某负责;A皮草公司的年生产量为6000件,与发票记载的数量差距很大;在现有记账凭证上没有生产费和加工费。从询问情况和申报情况来看,种种迹象都指向A皮草公司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重大嫌疑,但却没有书证能够证明,案件检查陷入了困境。
      
      
    突破瓶颈: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督办人员旋即组织召开分析汇报会,会上有人提出,从甄城购进的货物虽为国税局代开发票,但会不会也存在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呢?并且A皮草公司从甄城购进的货物几乎占到了全部抵扣金额的96%,有必要向甄城县国税局核实。
      
      检查人员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甄城县国税局。经甄城县国税局稽查局查验后确认,企业持有的代开发票号段前五位与甄城县国税局代开发票号段的前五位不相同,不属于该局的号段;发票上的代开专用章与该国税局实际使用的不符;该国税局的开票人没有张某此人。最终,甄城县国税局认定这68张票不是本单位代开的。
      
      至此,该企业伪造税务局代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已浮出水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几经周折,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负责A皮草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报税等业务,2009年,在A皮草公司向宁波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为弥补进项,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从雅宝路陈某手中拿到抵扣发票。由于初次作案未被发现,周某随后又从陈某那里取得了几十张伪造的甄城县国税局代开发票进行抵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周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50万元,责令被告周某补缴税款2219.61万元。

      点评: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税务人员认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会出现问题的心理,大肆伪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虚抵进项,偷逃税款,可见检查工作不能想当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应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不法企业在销项税额大又不想纳税的情况下,往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可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进行抵扣,使农产品成为虚开发票的高发区。这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或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缺乏有效监管。因而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纳税申报有农产品抵扣项目企业的管理,加大对这类企业的风险防控。
      
      同时,对出口企业的预警分析和事前管理也需进一步加强。本案就是因货物已报关出口,而很难查实该批货物的真实性,可见出口业务仍较难核实。
      
      本案中,青岛一家购货公司称是现金收款,使得稽查人员在核实现金收付时难以找到突破口。建议在现金结算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放到被查企业。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现金来源,或现金来源为借款,虽有借款合同、双方签字但无法核实双方情况的以及借贷双方为企业的,如不能提供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转账证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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