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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国税发[2004]15号 陕西省明确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6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陕国税发[2004]15号    发文日期:2004-01-15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企业的管理,加强增值税属地管理工作力度,提高我省金税工程运行质量和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全文废止,以下简称《电力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精神,省局决定在现有管理的基础上,对我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三级管理、两级缴税”的管理模式。现就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陕西省电力公司、其所属12个市级单位(含10个供电局及1个直属发电厂和榆林分公司)及其非独立核算的县(区、市)供电企业(以下简称:省、市、县三级电力企业)应分别在各自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接受其主管国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县级电力企业应持相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金税工程管理的问题。上述电力企业,凡在经营所在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各电力企业的金税工程有关事宜的管理,如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管理、防伪税控系统抄报税管理、进项票的认证和抵扣前的审核管理以及稽核数据的采集传递工作等。为了防止存根联漏采,各地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规定,先采集档案信息,后发售、认证发票。  三、关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问题。省、市、县三级电力企业应分别在各自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认真进行纳税审核和“票表稽核”,对审核无误的要签字盖章,保证各电力企业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级电力企业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税款。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县级电力企业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和“票表稽核”,但不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算。对审核无误的、签字盖章后,各县级电力企业应按月将申报表和附列资料报送给市级电力企业。  (二)省、市两级电力企业仍按照《电力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电力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预缴税款的征收核算,并对市级电力企业报送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不进行税源情况的反映、统计和核算。省级电力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源、征收入库情况的统计和核算。  四、关于税务稽查问题。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对省电力企业及其所属电力企业的稽查工作,由市局稽查局负责统一组织对市级电力企业及所属县(市、区)电力企业的稽查实施工作,县局稽查局负责其主管电力企业的日常协查工作。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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