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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入旧设备折旧如何计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31
     
          A机械公司以20万元购入B企业1台旧设备,该设备已使用4年,入账原值为25万元,已提折旧9.5万元,残值率为5%,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购入该设备后,是按照25万元计入设备原值,还是按照购买价20万元入账?如果按照购买价入账,折旧年限是按照该设备剩余使用年限确定,还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生产设备不低于10年计算?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到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假设A公司按原单位入账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25万元,贷记“累计折旧”5万元、“现金”2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虽有代表性,但存在局限性。首先,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不符。因为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次,会计处理以原单位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不确切,特别是在多次转卖及无法取得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更无从谈起。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购入旧设备支出20万元,取得票据20万元,入账原值也为20万元。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也便于保持会计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一致性,减少未来纳税调整事项。   设备入账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折旧期间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呢?如果按照10年计算,每年折旧额为20×(1-5%)÷10=1.9(万元)。如此计提折旧尽管符合税法规定,但显然与设备的实际使用寿命不吻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的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此,A公司购入该设备最低折旧年限应确定为(10-4)×60%=3.6(年)。考虑到该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选择5年计提折旧对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相对方便,每年折旧额为20×(1-5%)÷5=3.8(万元),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无需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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