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数量以及税控收款机类型、购机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税目等有关内容,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的确认过程中或者纳税人申请发票增量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单张开票限额由400万元调整为4200万元。
四、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后,方可办理申请领购发票事宜。
五、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档[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3.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