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北京市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6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4-9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通知),加强安置残疾人就业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填报《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增值税)或《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样式见附件l、2,由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自印),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申请税收优惠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有效证明资料;

      3.社保中心出具的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申请税收优惠当月(或上月)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1.本条第(一)款第2-4项资料;
      2.纳税人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3.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二、对于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实地查验。审核批准的,资格认定有效期限为12个月。无论是否批准,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样式见附件3,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样式见附件4,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申请减免营业税时,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征[2006]287号)文件执行,使用该文件中的各类文书。

      三、对北京市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四、根据92号通知规定,按月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一式3份,样式见附件5,由各区县地税局自印)。

      五、对纳税人发生67号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批。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已批准具有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应当自税收优惠批准有效期限终止前30日内,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续相应的税收优惠资格;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年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应对纳税人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92号通如和6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七、符合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按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75号)的补充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1.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增值税)
      2.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
      3.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
      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相关文章: 促进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4-01-17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四期) 2020-10-30
    · 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9-01-0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2017-09-13
    · 最全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6-09-26
    · 退役军人、军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 2016-09-26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2016-09-26
    · 明天开渔啦:不得不说的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6-09-26
    ·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之地税篇 2016-09-26
    · 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延续 2016-09-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