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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保密费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发放?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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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员工离职,企业从09年4月开始,按月支付职工离职保密费5000元,一共支付24个月,共计120000元。此离职保密费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该在每月发放时还是在第24个月一次性扣缴个人所得税?答:企业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申报金额应当为累计金额,即4月按5000元申报,5月按10000元申报,以此类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直至某一月的累计金额超过免征额标准,即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时,应当计算出应纳税款,进行有税申报;以后月份申报时,应当扣减以前月份已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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