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详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思路时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各种越权税收减免。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强调的是税收优惠之乱,要收紧税收优惠的口子。不过,他给出的理由之一“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却反映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目前国家税制不规范。
现行的主要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不是立法开征,而只是依据行政法规开征。例如,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等重要税种,仅由《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作出规定。目前中国有18个税种,但真正制定了相关法律的只有3个,也就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税种都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建初在今年两会期间向媒体透露,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约10万亿,80%不是“依法”征税。
早在1982年《宪法》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如今,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废除,但1985年的授权决定现在依然有效。
30年过去,税收法定的原则不仅没有更加完善,反而向另一个极端发展,八成的税收由临时性的行政法规来决定,或者随意增加税种,企业不堪重负,或者随意减免税,有违公平。税收的确是经济的调节杠杆,但这种调节必须是经过反复论证、并通过严谨程序而进行的调节,并不是适应各种需求而随意变更的工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税收法定的严肃性,才谈得上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