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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后回租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52
     

      问:我公司用990000元(含17%增值税)购回一台电脑服务器,其中软件含税价79000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846153.81元,进项税额抵扣143846.19元。

      购回后立即将设备转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售后租回。设备含税价为911000元,对方给我公司付款911000元。租期为3年,每季度末付一次款,每期付款金额为84454.49元。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等规定,上述售后回租业务我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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