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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专家问答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571
     

      问:我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现与证券公司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质为短期融资。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交易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因此,贵公司与证券公司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区分为出售特定证券和购入特定证券两笔交易。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售证券,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贵公司出售证券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成本准予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再次购入证券时,经现金方式支付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再次购入债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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