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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型增值税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及处置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52
     
    一、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途径较多,主要通过外购,以自营、出包方式自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融资租入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可由于许多企业流动资金较紧张,往往不能一次性投资购买固定资产,这时通过分期付款、融资租赁就成为企业获取固定资产的主要方式。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也按照“金融保险业”的标准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只有在租赁期满后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购买固定资产,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1:2010年年初企业融资租入A公司设备一台,公允价值55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租赁期为3年,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10年,合同折现率为8%,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款200000元,租赁期满企业以43562元(不含税)留购该设备。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时: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支付的租赁费+留购款=200000×3+43562=643562(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550000元。融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公允价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借:同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50000     未确定融资费用        93562 贷:长期应付款           643562 年末支付租赁款和摊销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借:财务费用           44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4000 期满留购设备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550000+43562=593562(元);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3562×17%=100905.54(元)。 借:固定资产         59356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905.54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50000.00     银行存款              144467.54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而产生的销项税额;二是因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五种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况。 (一)固定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财税[2008]12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同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购进同定资产已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出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企业于2009年7月9日转让2月购入的一台设备,原值8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该设备售价700000元,增值税税额119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收存银行。该设备购入时所含增值税136000元已全部计入进项税额。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7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0 收取出售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1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若上例设备购入时所含增值税136000元未计入进项税额,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7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0 收取出售款项和发生清理税费: 借:银行存款   700000 贷:同定资产清理    700000     应交销项税额=700000×(4%÷2)=14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8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4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725.49元。 借:银行存款    700000.00 贷:同定资产清理   686274.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725.49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共有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果纳税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可以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有关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若将初始购入时已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按计算所得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3:企业于2009年10月8日盘亏设备一台,原值40000元,购入时增值税6800元已经计入进项税额,该设备已提折旧25000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面原值-累计折旧)×适用税率=(40000-25000)×17%=2550(元) 盘亏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755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0 经批准转销: 借:营业外支出   175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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