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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11
     
    改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企业改制在我国已运行二十余年,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企业改制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中小型企业出售以及企业兼并等多种改制模式,复杂的改制模式也注定税收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在对改制企业多年的税收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改制企业存在大量的税收问题,在税收征管上存在一定漏洞,致使一部分税款在改制过程中流失。现将改制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成因及对策探讨如下。     一、企业改制存在大量税收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税务人员不能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完整情况     目前由于税务部门不直接参与企业改制,大部分改制企业又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改制情况,因此税务部门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税信息不能全面掌握,对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应税税金监控滞后,往往表现在税务人员不能有效地及时清理欠税,不能将欠税准确核算并纳入改制企业的改制成本,更不能及时掌握改制资产转让及改制过渡过程中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税金。     (二)企业改制涉税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相关政策,税务人员很难完全掌握     改制企业的涉税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相关政策,税务人员要掌握改制企业的税收情况,不仅要掌握改制企业税收政策,而且要掌握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政策,因此税务人员很难完全掌握,如税务人员在考虑改制企业涉税问题时,要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中介机构和国资部门确认和剥离的财产损失以及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全面掌握,并与相关的税收核算结合起来,仅掌握税收政策很难做到。     (三)企业改制税收政策理论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可行性     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改制税收政策理论性较强,没有针对复杂的改制过程出台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缺乏实际操作可行性。如企业整体出售和非整体出售的涉税问题,企业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涉税问题,待处理财产损失的确认,企业改制提留费用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改制的税收清算问题等,都是单项明确,没有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出台改制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二、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款征收被忽视。     现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应根据企业改制形式及国税发[2000]118号文、119号文及国税发[2003]45号文等文件进行分析,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目前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增、减值,改制评估、审计部门一般分别计入资本公积的贷方和借方,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进行涉税清算时,往往不注意资本公积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不能准确核算其转让所得,从而忽视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款征收。     (二)改制过程中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确认缺乏监督。     改制过程中审计确认和资产剥离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处理问题,目前一般由企业凭改制相关资料申请国资部门予以核销,不纳入改制可利用资产中去。即从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至于有的企业提出能否从损益中列支,按照财税[2003]45号文的规定,首先要对损失发生的时间予以确认,如果是当年的损失应该予以确认,从改制前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最终对改制企业的净资产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经国资部门确认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是否需税务部门一同参与或报其备案的问题,从加强对企业征管的连续性的角度来说,虽然损失是国有资产,税务部门的监管不可或缺。而在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对改制过程中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的确认缺乏监督。     (三)企业改制的税收清算问题的处理未引起重视。     从税收的原则角度看,任何独立的纳税人,不论从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角度是否要求进行法律清算程序,如果已经解散、资产已转移,均应该进行所得税清算,结清有关税收事项。不能将公司法等商法的清算与税收上要求计算清算并征税混为一谈,各国商法对公司合并都有只解散不清算的规定,但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则规定的免税改组条件的合并,税收上都要求计算清算所得,目前的企业改制不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对企业进行清算。经过所得税清算,企业的全部纳税事项才能确认。目前,企业改制多数税务机关只进行注销税收检查,而对税收清算问题的处理未引起重视。     (四)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     按规定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与一般企业购买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应该没有区别。即可以按照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计账依据,以评估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根据国税函发[2003]1095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然后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而目前改制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原值、年限及残值率都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致使改制后企业的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     (五)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未及时代扣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应付工资”账户中的工资奖金直接转增为“个人股本”,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将多年留存的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对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在实际征管中,发现部分改制企业未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改制后企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准确。     改制后企业接受原企业的房产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应以审计评估后确定的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余值的计算依据,而不能以原来改制前购置或建造房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部分改制企业仍以原企业未经评估的较低的房产原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     (七)改制后企业对原企业提留费用的支付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存在影响。     有些改制后企业对需支付的职工提留费用不从净资产中提留后列支,直接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严重影响改制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应引起高度重视。     (八)改制后企业印花税的征收未引起重视。     企业改制后,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以及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都应按规定贴花,新启用的帐本当然应征收印花税,由于部分企业认为改制前企业已经贴花,故未引起重视。     (九)改制前企业的亏损被重复弥补。     通过对上述改制前企业的清算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应对企业进行清算。既然对企业已进行了所得税清算,企业的全部纳税事项就应该结清,尚未弥补的亏损也就不能再由合并企业使用,而部分改制企业延用改制前企业的老账,对已被清算弥补的亏损,用改制后企业实现的利润继续弥补,从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十)改制后的企业不应比照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改制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一般企业正常管理,由于企业改制后要将原企业注销,造成改制前、后企业在税收征管上的衔接存在问题,因此部分税务人员对改制后企业往往不能连续管理,将改制后企业视同新办企业,致使改制企业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等各种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三、针对改制企业税收问题,税收征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上面分别对改制企业存在的部分涉税政策问题作了一些分析,应该说是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现实和紧迫的涉税事项,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改制企业的及时报告义务。     明确改制企业的报告义务,一方面为了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的改制情况,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源监控,及时为改制企业的纳税人办理有关的涉税事宜;另一方面使纳税人能及时了解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在改制企业一般不主动到税务部门报告,甚至在改制期间因会计即将离岗等原因不申报纳税,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国家应通过制定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改制企业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的义务,从而有效地实施税收征管。另外,因为企业改制有一个过程,纳税人应该在企业主管部门获准改制并起草改制文件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使税务机关能及早地服务和监控改制企业。     (二)控管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税金。     企业改制从方案起草一一报批一一改制实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资产或用于经营或用于出租、出售,都有应税行为发生,应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款的征收,注意对资产的评估增加值等经济事项与税收政策的接轨,注意改制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防止企业利用改制之机逃避纳税。     (三)重视改制完成后企业的账务衔接     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后的调账日之间,因企业不断经营及提留改制费用、资产剥离等情况发生,调账日的资产负债较审计评估基准日有较大变化,而改制后企业的账簿资料又是我们下一步准确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而现在很多改制企业随意调整账务,给税收征管造成较大的障碍。税务部门有必要准确把握改制前企业的账务情况和改制前后企业的帐务衔接。因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明确改制企业的账务衔接应经过税务部门认定。当然,作为改制企业也应及时提请税务部门认定。特别对资产和负债(含欠税)带到新公司的情况,税务部门应做好企业的欠税备案工作,明确原改制企业的欠税在改制后承担清缴的承诺方,从而做好欠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监督改制后企业转移使用改制资产     改制完成的企业应将运营改制企业资产取得的受益及时用于偿还改制前欠税及其他负债,但一些改制企业采取“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办法,将运营改制企业资产的收入不在改制后企业中核算,而在新注册的其他公司中核算,严重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对改制企业欠税的追缴。实际上是一种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应与工商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控制其利用改制企业资产重复注册登记和转移改制企业资产的情况发生,杜绝改制企业采取上述措施变相偷逃税。当然主管税务机关及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和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情况,向企业宣传逃避追缴欠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有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构惩处。     (五)规范改制企业的欠税处理。     改制企业以承担债务(包括欠税)的方式实施改制,且改制后企业性质大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改制后的企业欠税和其他债务处于同一等次,在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欠税将与其他负债一样按同一比例清偿,不利于税收的追缴。建议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后的原企业的欠税作出优于其他债务清偿的原则规定,以体现国家税收的严肃性。有些困难企业改制时的欠税作为负债与等额的资产带到了新公司,如何对其追缴是一个很紧迫的问题。     (六)对税务人员加强企业改制税收及相关政策的培训     对税务人员进行企业改制税收及相关政策的培训是完成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税款监控的基础,加强改制企业税收征管,解决各种复杂的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问题,都需要有较高的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因此可以培养企业改制专业人才队伍,通过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涌现出一批企业改制的税收评估分析专家、行业分析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以人为本,搞好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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