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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函〔2015〕327号: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填报口径及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531
     

    为提高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及所得信息申报质量,2015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填报口径及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提高信息申报质量,现就有关填报口径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公告》实施前,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规定填报有关对外投资信息,且未发生变化的,在《公告》实施后可不再重复报送。

    二、企业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第六项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项下有关栏目填表说明如下:

    (一)可分配利润总额栏按照受控外国企业当年度独立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与当年实际分配数额之和填报。

    (二)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栏按照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金额扣除该视同分配金额的实际分配额后的余额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三)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栏按照本年度分配额与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之差填报。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填报零。

    (四)各可抵免外国税额栏按照前面一栏相应利润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填报。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的要求,做好信息填报辅导工作,为企业遵从提供方便。同时,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将企业报告的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信息衔接、比对,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履行申报义务。

    税总函[2015]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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