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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之二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53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之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现将纳税人关切的重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应按3万全额计算税额还是按差额1万计算?
      答: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当月申报的全部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当月申报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不含税销售额3万,应按3万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若放弃免税权,能否代开单笔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普通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权”与“能否代开单笔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普通发票”无因果关系。
      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应自行领购、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超过2万元;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万元。

      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当月全部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经过正式申报才能确定“月销售额”。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无法确定“月销售额”。为了满足纳税人的用票需求,我局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开票软件、网络发票等系统获取的发票使用信息,在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合纳税人本次申请代开的数据,实时计算当月“开票计算额”,由系统自动判断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开票计算额”是指当月有效的累计自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次预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之和。
      核定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及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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