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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动执行两万元以下税收减免业务模块上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2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动执行两万元以下税收减免业务模块上线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相关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2万元税收减免”)。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减免税款操作,加强此类税收减免的管理,我局对纳税人2万元收税减免采用自动统计、自动减免、自动补缴的方法。现已对相关业务模块功能进行修改,9月起上线运行。为方便纳税人操作使用,现将相关业务事项说明如下:
      1.关于营业额2万元以下税收减免的判断:
      (1)营业额2万元以下税收减免判断涉及“一般申报”、“代开发票申报”、“公房出租申报”、“建安税收申报”、“定税应征数生成”等,这些申报都涉及营业税,都有填写营业额。系统对纳税人当月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累计汇总,判断是否符合“营业额2万元以下税收减免”条件。
      (2)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必须严格按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系统才能进行统计和减免,跨月(季度)申报或者不按规范月(季度)申报,系统将不进行2万元(按季为6万元)以下税收减免判断。

      2.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时,系统自动统计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
      (1)若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未满2万元,系统自动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记录直接给予减免。
      (2)若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大于2万元,系统会将纳税人以前享受税收减免的记录调出(包括已享受减免的定税应征数),要求纳税人在进行本次申报时一并进行补缴。

      3.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每月系统生成应征数时判断是否减免或补缴税款:
      (1)如果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 核定营业额”未满2万元,则对定税应征税款直接给予减免,生成减免后的定税应征数。之后如果纳税人又有进行营业税申报的,参照上述第2条进行操作。
      (2)如果纳税人“当月累计申报营业额 核定营业额”超过2万元,对定税应征税款不予减免。同时,如果当月已申报的营业额有享受2万元以下税收减免的,还要对当月已享受优惠的税款进行补缴。系统会将那些已享受减免的数据调出,和定税应征税款一并发送确认和扣款。

      4.采用季度申报营业税的纳税人,例如外资机构代表处营业税或银行业营业税按季申报,系统判断纳税人当季累计申报营业额是否超过6万元,未超过6万元的给予减免。其余操作规则同2万元税收减免。

      5.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上门代开发票,如果其代开发票的营业收入属于核定的营业额之内,代开发票时不需要再进行营业税申报。

      特此说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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