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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发票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902
     

      近日有纳税人提问,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何开具发票?2009年19号令没说个人要办税务登记,能代开发票吗?如果不能,企业接受劳务支付费用如何抵扣进项税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涉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相关处理规定,该文件明确,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只针对非居民个人的增值税问题进行规范,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事项不在此列。

      对于税源管理,在登记备案管理环节明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是不必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内纳税人向非居民个人发包劳务项目,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因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要进行合同备案,附送相关资料。三要报送款项支付情况以及从境外取得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这个付款凭证是计账核算的凭证之一。

      那么,境内纳税人仅凭这些就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入账吗?其实是不然的。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境内纳税人如果要抵扣进项税,是需要有完税凭证的,当然同时还要有其他诸如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发票等。这个完税凭证是增值税抵扣凭证,但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见增值税要求的抵扣凭证及资料也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当然如果税务机关对境外单据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综上,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境内支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为其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在支付其所得时需代扣其增值税,并取得完税凭证,境内企业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无须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但支付同时应从境外个人处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并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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