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核查锁定疑点
围绕企业资产负债表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税务人员对A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A公司财务人员对于税务人员的疑问给出了如下解释。
关于企业在建工程增速过快,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说,2013年企业新开发了一条生产线,购入大量设备,目前设备安装还未完工,而这些工程项目税法都允许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减少与增值税申报表不对称,2013年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当年固定资产报废所致,与应税收入无关。
对于预收账款与期末存货不配比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说,主要是2013年以前预收的模具开发款项。但企业预收账款时既没有开具发票,随后也没有将资金正式投入生产,因此认为不用申报纳税。
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并不能消除涉税疑点,为此,税务人员围绕主要疑点,对A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过调查核实,查实A公司具有下列涉税问题。
一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如公司生产车间改造领用钢材、公司房屋建筑物维修领用材料等,均未转出进项税额。
二是预收账款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截至2014年3月底,A公司预收账款余额高达615万元。经查证核实,A公司收取预收款的用途,主要是对外开发模具生产线,并且生产工期已经远远超过12个月。
三是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未申报纳税。2013年9月,A公司转让奔驰轿车收入78万多元,未缴纳增值税。2014年1月,A公司出售奥迪车收入20万元,也未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A公司购进货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外购货物或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30.7万元。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A公司收取的预收款615万元,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因此应补缴增值税89.4万元。另外,根据相关规定,A公司转让奔驰车和出售奥迪车应缴纳增值税共1.9万元。
根据核查情况,税务人员再次约谈了A公司财务人员,并作了纳税辅导。A公司财务人员承认在“预收账款”等账务处理上存在失误,补缴了增值税和滞纳金145万多元。
【点评】
从本案呈现出的特点来看,企业在日常涉税业务管理中,需重视“预收账款”账务处理,以避免由此产生涉税风险。
不少纳税人在“预收账款”账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时,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以“货物发出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这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如果企业预收的是动产租赁资金,在预收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限已经发生,即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不动产租赁资金,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也已经发生,应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预收的是销售货物资金,并且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案中,A企业财务人员即错误地认为:“企业预收账款时既没有开具发票,生产工期未结束,资金也未正式投入生产,因此不用申报纳税。”这才发生了少缴税款的行为,使企业因此受到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