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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逃避缴纳税款,这是刑事犯罪,得坐牢!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687
     
      上海市地税局查处了一起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开具后,当事人袁某某千方百计逃避缴纳欠税款并试图出国,上海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对袁某某实施限制出境措施。最终,袁某某因逃避缴纳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这里面的逃避缴纳税款罪就是原来的“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获得通过,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9月,上海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查实R公司减持法人股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涉案税款达800余万元。税务处理决定书开具后,当事人袁某某千方百计逃避缴纳欠税款,该局经上级机关批准,向上海市边检部门提出,对袁某某实施限制出境的措施,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移送查处的首例逃避缴纳税款罪案件。

       接到举报实施稽查

      前不久,第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R公司于2001年9月~2002年1月期间从拍卖行取得3个法人股,2007年出售全部股票取得的转让收入以及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均未申报纳税。该局迅速制定检查方案,展开行动。

      对R公司2001年开业以来的税款缴纳情况实施案头资料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01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袁某某,该公司成立后未进行税务登记。2007年8月,袁某某将R公司注销。经公证处公证,R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袁某某个人承接。

    拒不配合外围取证


      检查人员联系了袁某某,但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袁某某拒不露面,并将检查人员拒之门外。检查人员找来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袁某某还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检查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稽查局接受询问。多番努力后,袁某某到该局签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R公司购买了3个法人股,没有其他经营业务,也没有账册凭证。最后,袁某某称自己高血压犯了,一走了之。随之,检查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他都拒绝接听。

      面对拒不配合的袁某某,检查人员决定从外围调查入手。他们到多家银行调查取证,走访证交所、证券公司等,核实R公司法人股登记买卖的情况。他们还到公证处获取了R公司将法人股全部转让给袁某某的公证资料。通过多部门协查,检查人员掌握了袁某某购买法人股的第一手资料。

      鉴于R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会计账册及凭证,检查人员对R公司应纳税款进行了核定,决定向R公司追缴各类税款800余万元。

    逃避执行限制出境


      第一稽查局对R公司开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袁某某拒收。检查人员将其邮寄至袁某某可能的居住地,邮寄送达回执单上的签名是“查无此人”。检查人员采用其他方式通知,也未得到袁某某的任何反馈信息。在多种送达方式均无法确定是否已有效送达本人的情况下,该局在上海财税网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R公司仍未及时缴纳欠税款。

      就在检查人员尝试各种方式,不断联系袁某某时,有线索反映,他正准备前往美国。于是,经上级机关批准,第一稽查局向上海市边检部门提出对袁某某实施限制出境的措施,开出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申请的首张阻止欠税人出境的《边控对象通知书》。同时,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将案件移送公安局经侦部门处理。

    税警联手真相大白


      检查人员与公安人员通力协作,深入调查后发现,在拒绝接受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第二天,袁某某向黄浦区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款,但是隐瞒了企业经营的情节。R公司报备工商年检资料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虚构,并不存在。在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隐瞒公司持有巨额增值资产以及未如实申报、清算完税的情况下,R公司借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手续。经公安部门鉴定,在邮局回执上签名的是袁某某本人的笔迹,说明他已收到了载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邮件。综上所述,袁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最终,袁某某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袁某某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打击逃税,决不手软

    点评人:上海市地税局稽查处处长陆友清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对此,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究纳税人的责任,打击逃税,决不手软。

      本案件中,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边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通力协作,开具了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第一张《边控对象通知书》,成功阻止了袁某某出境,破获了R公司逃税案,使袁某某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标志着,上海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打击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税务稽查将继续加强与公安、边检、工商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震慑、促管的职能作用,展现税务稽查执法刚性,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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