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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529号 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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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29号 1997.9.2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特此批复。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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