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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淮南市代开建筑业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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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淮南市代开建筑业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的公告 现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建筑业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26日
淮南市代开建筑业发票所得税管理规定
��发票时,不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在我市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不能同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视同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实际开票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在我市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不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律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在我市代开建筑业发票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管理的纳税人,应持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纳税证明(样式见附件一),方可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不按本《通知》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在我市代开建筑业发票的个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律采取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淮地税[2007]149号)规定的2%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淮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 1、企业所得税联系单 2、证明 3、证明 附件1: 企业所得税联系单………………地方税务局: 我局管辖的建筑企业……………………………………(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年在你局代开建筑业发票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已纳入我局正常管理。 特此说明 ………………县(区)………税务局(章) …………年……月……日附件2: 证 明 现有(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名称),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我总公司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特此证明。 总机构名称及公章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证 明现有(从事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名称),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我公司(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称)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特此证明。 总机构名称及公章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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