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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79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0号                  2012.9.5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政策解读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必然要求。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指出“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逐步加强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重要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优化依法治税环境的必要条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空间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加之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致使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裁量、滥用裁量权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了依法治税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尤为必要。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构建惩防体系、实现源头防腐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在法定的裁量权限内,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分解为相应的处罚档次,明确行政处罚细化标准,从而达到规范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的目的。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助于地税系统内部形成学法、知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从而大大降低执法标准差异,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达到预防腐败和保护干部的目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税收秩序稳定的现实需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使行政处罚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减少和避免地税机关和处罚相对人的矛盾,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关条款的细化、量化,能够减少权力寻租的风险,使得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能够运用既定的标准、规则进行裁量,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共二十七条。其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规定《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二)关于遵循的原则。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借鉴《行政处罚法》和各省市税务部门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的规定。(第五条)

      (三)关于法条适用原则。规定日常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一事不再罚、从重处罚等原则,解决基层在日常执法中法条适用问题。(第八条)

      (四)关于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设置。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

      (五)关于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需经集体审议情形的认定。对简易处罚主要作出以下规定:对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拟对个体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情形均适用一般程序,并对应当经过集体审议作出决定的情形作出列举规定。此外,由于税收实践工作的复杂性,特别规定“案件情况特殊,需要超出《裁量基准》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准。”(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

      (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规定集体审议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内容。尤其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设区的市地税局筛选出指导案例,建立案例指导库,指导基层执法实践。(第十六条、二十一条)

      (七)明确应加强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考核。明确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依法行政考核、税收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关于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基准》采取了按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七大类四十八小项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其中七大类为税务登记类、帐簿和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纳税担保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管理类、税款征收类。

      (二)关于裁量基准制定原则。裁量基准制定原则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除部分税务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外),大部分裁量基准档次仍保留一定的处罚幅度。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具体情况、情形变化莫测,难以列举穷尽,需要规定一个幅度,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二是考虑到处罚执行方面的原因,规定一个幅度,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掌握,更具有操作性。

      (三)关于分档细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处罚条款规定,结合我区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标准》时,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对应分为三档,即:较轻、一般、严重;对个别条款增加“轻微”、“特别严重”档次,对符合“轻微”情形的则规定“不予处罚”。

      (四)明确规定不予处罚情形。对处罚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的,在《裁量基准》轻微档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则不予处罚,如“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则不予处罚”。

      (五)区分个人和单位,确定不同的裁量基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和“单位”两类适用不同裁量基准。“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单位”是指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六)确定裁量基准的确定,实现对纳税人实行“少罚”、“慎罚”。在部分条款中,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一般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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